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4日 18:00
摘要
为应对气候变化、践行国际碳减排承诺,中国自2010年起,分三批次进行了一系列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当前尚缺乏对政策实施能否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为此,本研究基于2007—2020年中国289个地级市的面板数据,将三次低碳城市试点建设行动作为准自然实验,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检验政策实施对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影响。同时,从多元主体的视角出发对其中的作用机制进行分析,并利用空间杜宾模型对政策实施的溢出效应进行验证。研究结果表明: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能够显著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提升。进一步分析发现,在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过程中,城市企业主体的绿色技术创新和公众主体的绿色生活水平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传导作用,政府主体的环境规制力度对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效果具有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此外,低碳试点的政策效应还存在显著的空间溢出性与城市异质性。研究结论能够为进一步推进低碳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提供助力。
关键词:低碳城市试点;可持续发展;多期双重差分模型;空间计量
01
引言
国际能源署发布的《2023年碳排放报告》显示,2023年全球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4.1亿吨,达到374亿吨的历史新高。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深刻影响着全球各国的发展和人类的前途命运。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始终积极践行联合国关于实现碳排放净增量归零的承诺。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双碳”目标,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时再次强调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性,并要求将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
在中央集权的政府体系中,试点是重要的政策形式之一,甚至被认为是中国经济崛起的关键因素。城市既是现代人口聚集的主要场所,也是社会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为探索城市层面的绿色减排路径,中国先后发布了三批低碳城市试点名单,以此减少环境污染,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2010年7月,国家首次发布有关开展低碳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了广东、辽宁等5个省份、8个城市开始进行第一批试点工作。此次试点开展范围较小,且试点行政单位之间的级别差异较大。2012年11月,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宣布在北京、上海等29个省市开展第二批试点,低碳试点范围得到扩大,政策内容也在第一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要求各地方将减排任务分配到所辖行政区以及重点企业,加强了对高碳地区和高碳行业的约束。这一批试点地区除海南省以外均为地级市,试点对象更加聚焦,试点力度也得到增强。2017年1月,在前两批试点工作获得积极成果的基础上,开展了第三批政策试点。试点城市包含乌海、沈阳等36个地级市和昌吉、伊宁等9个县级市和自治县,不涉及省级行政单位。至此,试点城市范围覆盖了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区、资源型城市和老工业基地等诸多种类。
关于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最新研究主要围绕政策概念、路径设计与效果评估展开,尤其侧重对于试点政策的减排效应、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量化评估。然而,现有的量化研究大多着眼于政策实施对某项单一指标或维度的作用效果,尚未有研究将低碳试点政策与多维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概念相结合。当前,中国正处在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提升的重要时期,已有的低碳试点政策行动是否会对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产生影响?如何影响?为探究以上问题,本研究聚焦于中国的三次低碳城市试点,量化评估政策实施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并在多元主体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政策试点产生效果的作用机制,以期为更好践行碳减排承诺和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经验证据。
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为落脚点,有利于丰富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相关研究。现有研究大多着眼于单一的经济或环境维度分析低碳城市试点的政策效应,从多维的城市可持续发展层面探讨政策实施效果的研究较少,本文可对此作出补充。二是立足中国国情,构建相对全面多维的城市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此对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进行测度分析。三是基于多元主体视角,从企业、公众、政府三个维度对不同利益主体的政策作用机制进行检验。具体而言,将绿色技术创新与绿色生活水平作为中介变量,探究低碳城市试点建设与城市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影响路径,并检验政府环境规制力度在其中发挥的调节作用。四是进一步利用空间计量模型检验低碳试点政策实施的溢出效应,并从城市区位、城市规模以及资源禀赋的异质性角度探讨了政策实施的效果差异。
02
文献综述与理论假设
(一)文献综述
1.城市可持续发展研究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发展战略和目标已逐渐成为全球共识。城市是人类文明与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但随着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张,有关人口、交通和环境的一系列城市问题也随之产生,这些问题会对城市经济发展与城市人居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于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也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之中,如何实现城市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重点关注的问题。现有研究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可持续发展水平测度与影响因素探究这两大方面。首先,对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和质量的评估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研究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评估能够为下一阶段的规划部署提供指导和参考。在此之前,建立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是开展评估工作的前提。对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评价标准,国内外相关研究并未形成统一定论,而是提出了多样化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思路。早期的相关研究多基于“压力-状态-响应”模型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构建。2015年,联合国提出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和169项具体指标,为我国的城市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了参考和方向。王鹏龙等基于该目标体系,在梳理国际城市可持续性评价指标研究进展基础上,以SDG11为导向,利用遥感数据与网络大数据等多源数据汇总,构建了开放性的城市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其次,在影响因素探究方面,已有文献从经济活动、城市建设、国家政策等诸多角度进行了分析。研究表明,增加对外投资,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能够有效促进城市的经济增长与技术进步,进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提升。智慧城市建设的开展也能够有效增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此外,在国家政策方面,研究表明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政策的实施对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正向的直接效应。
2.低碳试点政策研究
虽然目前鲜有文献直接探究低碳试点政策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但关于试点政策效应评估的研究为本文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参考和启示。具体而言,现有研究主要围绕试点政策的减排效益、经济效益展开分析。首先,在低碳试点政策的碳减排效应方面,作为试点政策的直接目标,政策实施能否带来良好的碳减排效果是学者广泛关注的重点研究问题。例如,周迪等以第二批低碳试点城市作为研究对象,经过PSM-DID模型的实证检验发现,低碳试点政策的实施对城市碳排放量具有良好的抑制效果。并且,低碳试点政策的碳减排效应并不仅限于试点城市,而是会通过“鲶鱼效应”进行传导,显著减少邻近非试点城市的碳排放。邓荣荣等将第二批试点城市作为准自然实验进行评估,也发现了同样的政策溢出效应。其次,作为一项环境规制政策,低碳城市试点对其他环境污染物的排放也能够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已有研究表明,低碳城市试点建设能够有效降低城市企业的工业废水与二氧化硫气体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此外,通过分析低碳试点建设的传导机制发现,试点政策的实施能够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刺激低碳技术的研发来减少污染排放。最后,在政策的经济效应方面,研究认为低碳城市试点建设能够显著提高服务业的占比,推动城市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并且,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还会显著促进外商直接投资,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促进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
综上所述,既有文献对城市可持续发展与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为本文的研究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然而,现有研究仍存在部分可完善之处:首先,已有研究往往关注的是政策实施所带来的单一影响,没有将城市作为一个复合发展的系统来看待,尤其缺乏试点政策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分析。其次,现有研究对政策发挥效用的机制研究不够完善,仅有少数研究在对低碳试点政策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其中的传导机制。并且,大多数研究忽视了城市可持续发展潜在的空间依赖性特征。由此,本文将低碳试点政策与复合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概念相结合,实证检验试点政策实施对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影响,并基于多元主体视角和空间计量模型,进一步分析其中的作用机制与空间溢出,以期为现有研究成果提供有价值的补充。
(二)理论假设
中国正处在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和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全球范围内的气候变化问题对国家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低碳试点政策通过一系列的财政支持、政策优惠措施,综合运用了命令型、市场型和自愿型环境规制工具,对城市的环境、经济状况产生影响。尽管低碳试点政策的直接目的是实现碳减排,但在推行试点政策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后,低碳产业发展、绿色技术创新、能源结构优化、环境品质提升等有利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效用也会逐步显现。因此,本文就低碳试点政策实施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直接效应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低碳城市试点政策能够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提升。
低碳城市试点建设是涉及多利益主体的城市变更活动,单纯依靠政府一方的力量发号施令无法推进政策的有效落实,它更需要企业、社会公众等主体的共同参与、共同发力,才能充分发挥政策效用。企业生产与公众生活是城市碳排放最主要的两大源头,在低碳试点的实施过程中,企业与公众的参与程度和参与态度是政策能否取得良好成效的关键所在。因此,本文基于多元主体行动视角,构建理论分析框架(见图1),探究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机制。
多元主体行动视角下的低碳城市试点建设是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并致力于推动实现城市低碳目标的一种集体性行为。在多元主体行动理论的框架中,低碳试点建设先是由政府发起倡导纲领性文件。政府组织由于其自身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公共利益性,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时具有执行力强以及目标明确等优点,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挥着把控全局、提纲挈领的作用,此外,低碳试点政策效用的发挥需要较高的成本投入,短期内产生的收益无法与成本相匹配,单纯依靠市场会出现政策推进的主动意愿较低、动力不足的问题。因此,政府主体本身对政策实施的重视程度以及政策规制的力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调节最终的政策效果。政府主体是推进政策实施、调节政策效应的首要参与者。另外,政府主体也存在无法及时回应具体问题、脱离市场实际的缺点,于是,企业和社会公众主体的参与能够很好地对单一主体做出补充,并在政策实施与政策目标之间发挥桥梁衔接作用。具体而言,在政府的监督和引导之下,低碳试点政策的实施能够激励企业主体加大对绿色技术的研发投入,通过自主研发或校企合作等途径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从而增加绿色产品的供给,最终惠及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诸多方面。社会公众主体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受益者,同时也是主要参与者和贡献者,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能够提升公众主体对城市碳排放的关注度,促使公众做出更为低碳的行为选择,提升整体的低碳生活水平,从而助推城市的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在低碳试点的政策引领下,企业与社会公众主体共同承担着绿色低碳的社会责任。在多元主体行动的框架中,不同主体共同发挥自身的优势和作用,形成一个有机互补的动力机制,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对低碳试点政策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间接效应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 低碳城市试点政策通过绿色技术创新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提升。
假设3: 低碳城市试点政策通过提升低碳生活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提升。
假设4: 在低碳试点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过程中,政府环境规制力度起到正向调节作用。
此外,根据溢出效应理论,由于城市之间的信息流动和资源交换,各个城市会在政策的制定或执行上形成策略性行为,使得试点政策取得除自身政策效应以外的收益。城市在实施低碳试点政策的过程中,不仅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水平会得到改变,而且会对周边邻接的城市产生影响。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5:低碳试点建设的周边城市会受其政策实施的影响而提升可持续发展水平。
03
研究设计
(一)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测算
1.指标体系构建
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概念,无法通过某项单一指标对其进行衡量,而是需要构建一套综合全面的指标体系,对其进行科学、客观的测度,从而为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与政策后续的完善规划提供支撑和依据。
1997年,英国学者约翰·埃尔金顿以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提出了三重底线的概念。这一理论将企业责任划分为经济责任、环境责任与社会责任三个维度。经济责任是企业生产的直接目的,主要体现为企业利润的提升与投资者利益的维护;环境责任体现为企业的污染控制与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主要是指对于社会公众与其他利益主体的责任。随后,这一概念在不同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将其与城市可持续发展领域相结合,则能够总结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包含经济可持续、环境可持续、社会可持续这三个重要方面的内容,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也应当围绕这三个基准维度展开。其中,经济维度主要体现为城市经济发展的合理性与可持续性;环境维度主要衡量城市发展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程度与城市污染的处理能力。社会维度主要包含城市医疗、教育、居民生活的可持续性。由此,基于三重底线理论,本文从城市的经济、环境和社会三个方面出发进行考虑,最终构建由18项具体指标构成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评价体系(见表1)。其中,一级指标体系由经济发展、资源环境、社会生活这三大维度构成,分别对应三重底线理论中经济、环境、社会三方面的要求。之后根据一级指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所涵盖的相关内容筛选二级指标构成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经济发展维度共包含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比、第一产业增加值占比、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财政科技支出这4项二级指标,主要考察城市经济发展结构、资本投入以及对外交流等方面的内容。资源环境维度包含人均道路面积、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工业废水排放量、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产生量、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项二级指标,主要目的在于评估城市人居环境,以及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污染排放与处理情况。社会生活维度包含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教育支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卫生机构数6项二级指标,主要考察城市教育、医疗、就业等民生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水平及发展状况。
2.指标权重与可持续发展水平
在评价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指标体系中,不同维度的指标所包含的价值和侧重也各不相同,因此,在确定了指标体系的构成之后,需要对每一项具体指标所占据的权重进行计算。指标权重的赋予方法大致可分为两个大类:主观赋权法和客观赋权法。主观赋权法是指根据决策者主观上对各属性指标的重视程度来确定具体权重的方法,其赋权结果由决策者根据经验主观判断得到,主要包括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环比评分法等。主观赋权法的优点在于决策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的知识经验来判断各指标权重的排序,但同时也存在具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和认知偏差的问题。客观赋权法主要通过已有数据以及各项指标所提供的信息量大小来计算权重,主要包括熵值法、主成分分析法、离差最大法等。客观赋权法完全基于已有数据信息来确定指标权重,权重的客观性强,且不增加决策者的负担,具有较强的量化理论依据。综合衡量之后,本文选择采用熵权TOPSIS相结合的多属性决策模型来综合测算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
具体操作步骤为:首先利用熵值法对各项指标的权重进行计算,之后结合TOPSIS模型计算出最终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得分。由于构建的评价体系中各项具体指标的计量单位与数值差异较大,在利用熵值法对指标进行赋权之前需要先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以便后续步骤的进行。随后基于标准化处理的数据计算各项指标的熵值,进而利用熵值计算得出信息效用值,效用数值的大小即代表着该项指标所包含的有效信息量的大小。最后将所有指标的信息有效度进行求和,再计算每一项指标分别在其中所占的比例即为该项指标的权重。最终所得各项指标的具体权重如表1所示。在计算出具体的指标权重结果后,利用TOPSIS模型确定每一项具体指标的正负理想解,将指标权重加入欧式距离计算各个评价对象与理想解之间的距离值,根据距离值计算出相对贴近度,则为最终各个城市逐年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得分。
(二)模型设定
政策试点是在一定时期中,上级政府在特定范围内针对特定地域或部门所进行的具有探索与试验性质的改革。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先后发布了三次低碳城市试点名单,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覆盖87个省、市、县的低碳城市试点,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准自然试验的条件进行政策效应分析。如果低碳城市试点完全属于一种外生冲击,那么由此形成的准自然试验便能克服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由于三个批次的低碳城市试点并非以地级市作为最小单位,与本文的研究样本定位存在冲突,因此,针对低碳城市试点的具体情况与研究开展的必要性,对研究样本做如下处理:首先,本研究选择的最小样本单位为地级市,排除第一、第二批次中以省为单位的试点城市,排除第三批次中以县为单位的试点城市,将以地级行政区入选国家低碳试点名单的城市作为实验组样本。其次,直辖市作为省级行政单位,在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与普通地级市存在显著差异,会对城市的经验示范性判断造成影响,所以也将其从实验组中剔除。在对照组的选择方面,除新疆、西藏所辖部分数据缺失严重的地级市以外,其余未进行政策试点的城市全部纳入对照组,实验组加对照组共289个城市构成本研究的最终样本。由此,基于双重差分法建立的计量模型如式(1)所示。
其中,下标i代表城市,下标t表示时间。被解释变量SD(sustainable development)代表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核心解释变量LCC(low carbon city)代表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变量,是处理组虚拟变量和处理期虚拟变量的交互项,其估计系数α1,代表了低碳试点政策对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影响的净效应,如果α1显著为正,则说明实验组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高于对照组,即低碳城市试点政策显著促进了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提升。此外,Ctr代表一组城市层面的控制变量,μ表示城市固定效应,λ表示年份固定效应,ε表示随机误差项。
(三)变量描述与数据说明
由式(1)可知,计量模型的被解释变量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核心解释变量为低碳城市试点政策虚拟变量。除此之外,经济和人口的分布态势作为区域发展空间均衡的体现,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具有密切关联。因此,研究的控制变量主要围绕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工业化水平、地方政府规模这几个方面进行选择。对于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测度已在前文进行详细阐述,现就其余各变量的选取依据与计算方式进行如下说明。
1.核心解释变量:低碳城市建设试点(LCC)
即是否被选为试点城市与试点开展时间所形成的交互项虚拟变量。当交互项赋值为1时,则表明城市i在时间节点t阶段是低碳试点城市,否则赋值为0。
2.控制变量(Ctr)
本文从经济发展、城市规模等维度选取了四个可能对模型估计产生影响的控制变量,具体包括:(1)经济发展水平(GDP)。在对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影响因素的探究中,研究表明城市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将对当地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产生显著影响。具体地,本文采用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的对数来衡量城市经济发展水平。(2)人口密度(Density)。相比于单纯的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指标更能反映区域内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空间供给压力和需求。(3)工业发展水平(Industry)。一个城市的工业发展程度会对城市资源消耗、污染排放等方面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本文采取工业总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衡量城市工业发展水平。(4)地方政府规模(Govern)。从财政角度探寻对城市可持续发展产生影响的变量,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公共财政。本文通过财政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衡量地方政府规模。
3.机制变量
基于前文理论假设的分析,本文从企业与社会公众两个主体维度进行影响机制的检验。具体变量指标包含:(1)绿色技术创新(Tech):在产学研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强大的研究、开发、生产一体化的先进系统并在运行过程中体现出综合优势。作为需求方,低碳城市试点会促进企业主体在成本和规制的压力下,通过自主研发或委托高校、科研机构寻求技术的创新升级路径,以更加绿色低碳的方式来从事生产活动,从而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因此,本文通过各地级市当年获得的绿色专利数量取对数来衡量城市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2)低碳生活水平(Pub):低碳试点政策的实施会增加社会公众对城市碳排放的关注度,政策的宣传普及等工作也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公众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选择,从而形成更加绿色低碳的生活消费方式,提升整体的低碳生活水平,逐步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本文从社会公众主体日常的衣食住行角度出发考量,选取恩格尔系数、人均生活碳排放量、人均生活用电量、液化石油气家庭用量、全年公共汽电车客运总量这几项指标共同对低碳生活水平变量进行衡量。其中,全年公共汽电车客运总量为正向指标,其余均为负向指标,综合得分参照因变量同样采用熵权TOPSIS模型进行测算。
4.调节变量: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力度(Policy)
根据理论假设部分的分析,作为低碳试点政策实施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参与主体,政府的环境规制力度会无形中调节低碳试点政策的实施效果。地方政府足够的重视以及完善的配套环境政策有助于试点政策产生更好的作用效果。本文通过官方政府网站发布的“低碳、环保、可持续”政策文件数量取对数来衡量政府的环境规制力度。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04
实证结果与机制分析
(一)基准回归
本文采用式(1)所构建的双重差分模型,利用2007—2020年中国289个地级市的样本数据,检验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对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净效应。基准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从整体上看,低碳城市试点建设有利于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提升,开展低碳试点建设的城市在可持续发展水平上呈现出显著的增长。其中,模型(1)的回归结果显示,在未加入控制变量与双向固定效应时,LCC的估计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但模型整体的拟合程度较差。模型(2)和模型(3)的回归结果表明,在分别加入控制变量与双向固定效应的情况下,低碳城市试点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虽有所降低,但均保持显著。模型(4)的检验既加入了控制变量,又施加了城市与年份的双向固定效应,在基准回归检验中条件最为严格也最为重要。基于模型(4)的检验结果,试点政策实施对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作用系数为0.007 13,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在排除遗漏变量的影响下,低碳城市试点建设能够显著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提升。综上所述,无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或者是否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影响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能够显著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提升,实证检验的结果支持了假设1。
(二)稳健性检验
1.平行趋势检验
平行趋势检验是使用双重差分模型的关键条件。本文的平行趋势假定是指在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实施之前,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基本一致,在时间趋势上大体相同。而在实施政策后,处理组和对照组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出现分歧,过去的平行趋势被打破,说明试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相比于非试点城市呈现出时间趋势上的改变。因此,为了检验处理组和对照组是否满足这一前提条件,本文利用平行趋势检验方法,分别构建了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实施当年和政策实施前后6年与政策虚拟变量的交乘项,同时,为避免多重共线性问题,从中剔除政策实施当年的前一期作为基准期,对处理组与对照组之间的一致性进行验证。
平行趋势检验的结果如图2所示,纵轴代表城市层面的政策效应,横轴代表政策时点,0表示政策实施当年。从图2中可以看出,在试点政策实施前的部分中,除了第2年以外,其余变量的估计系数均不显著,而在试点政策实施之后的部分中,估计系数均显著。说明在开展低碳城市试点之前,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并不存在显著差异,在实施低碳城市试点政策以后才产生差别,验证了本文的平行趋势假定。此外,根据检验结果还可得知,在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实施当年,政策就已经初见成效,经过3年的积累,政策实施对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促进作用逐步提升,随着时间的推移,到政策实施第5年时,政策效应发生了一次较大幅度的攀升。反映出低碳试点政策的实施需要长期的积累与投入才能形成良好的规模效应。
2.安慰剂检验
在基准回归模型中,若遗漏了潜在不可观测的特征变量会对双重差分的估计结果产生影响。因此,为了进一步增强研究结果的稳健性,研究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安慰剂检验,检验结果如图3所示。具体地,本文重复随机抽样400 次形成虚拟的实验组与对照组,维持其他控制条件不变,代入基准回归模型对交互项系数进行估计,由此得到交互项的400个估计系数及其分布情况。由图3可知,随机抽样回归的估计系数分布以零为中心,不包含基准回归得到的真实系数值0.00713,且绝大多数都不显著,可知实际系数显著异于安慰剂检验中得到的系数估计值,符合安慰剂检验的预期结果。因此,低碳城市建设对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影响作用并非由未观察到的因素驱动,而是来自政策本身的效应。
(三)影响机制分析
为检验假设2与假设3,本文基于中介效应模型分析绿色技术创新与低碳生活水平对低碳试点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机制(见表4)。
式(2)与式(3)中Medi代表中介变量绿色技术创新(Tech)和低碳生活水平(Pub),前文中式(1)的基准回归检验了低碳试点政策与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式(2)检验低碳试点政策与中介变量之间的关系,式(3)则检验低碳试点政策、中介变量以及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控制双向固定效应的情况下,最终的政策机制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其中,模型(1)的回归结果显示,在加入中介变量之前,低碳试点政策与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之间就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满足进行机制检验的前提条件。模型(2)的检验结果显示,LCCit的系数是显著为正的,说明低碳城市试点政策能够显著促进绿色技术创新。模型(3)中变量Tech的系数同样也显著为正,说明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可以通过促进绿色技术创新来提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假设2成立。此外,模型(3)的回归结果还显示,在加入中介变量之后,变量LCCit的系数仍然显著,说明绿色技术创新在其中发挥部分中介作用,效用占比为2.09%。在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在政策约束下进行生产活动,企业主体会试图通过绿色技术创新减轻自身的污染排放,但与此同时也会带来相应的改进成本。因此生产主体会力求在创新成本增加的同时,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从而在产出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企业的资源投入,节约单位产量的成本,以实现绿色转型与经济效益协调发展的目标。市场机制的存在作为内部动因,通过提高排放成本引导企业等生产主体进行绿色创新,再加上政府监管产生外部的压力,会倒逼企业主体将资金投入技术和工艺的革新以实现绿色生产,从而提升城市的可持续性。
模型(4)的回归结果显示,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低碳生活水平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试点政策能够对公众的低碳生活水平产生正向影响。此外,模型(5)中,低碳生活水平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回归系数也显著为正,并且低碳试点政策仍然能够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但回归系数小于基准回归的系数值,表明低碳生活水平在试点政策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过程中发挥部分中介作用,效用占比为7.2%,假设3得到验证。试点政策的出台与宣传倡导会对公众的日常生活和消费选择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通过长期的宣传与概念强化,绿色低碳的理念会逐渐深入人心,由此,社会公众会更加倾向于选择低碳环保的消费、生活方式,并在日常生活中践行节能减排的理念,最终提升城市的可持续性。
(四)调节效应检验
为了检验政府环境规制力度在试点政策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过程中的调节效应,本文构建了低碳城市试点(LCC)与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力度(Policy)的交互项,如式(4)所示,交互项系数θ2是调节效应检验所要考察的重点,若该系数显著为正,则表明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力度能够在试点政策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过程中发挥正向调节作用。
调节效应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结果显示低碳城市试点(LCC)与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力度(Policy)的交互项系数θ2显著为正,表明政府环境规制力度在低碳试点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过程中起到了正向的调节作用,因此,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力度越大的城市在低碳试点政策的冲击下,其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提升效果越明显,验证了假设4。
(五)政策溢出效应
为检验低碳试点政策是否会影响试点城市周边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水平,本文首先利用全局莫兰指数对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空间相关性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所有年份的Moran's I指数均显著为正,表明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存在较强的空间相关性,为后续分析提供了前提。
为进一步测算具体的空间溢出效应值,本文构建了具有个体固定效应的空间杜宾模型(见式5)进行实证分析:
其中,C为常数项;W为空间权重矩阵,本文使用地理反距离矩阵作为空间权重矩阵;ρ为空间自回归系数;WSDit、WLCCit、WCtrit分别表示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的空间滞后项;φi与σi为待估计系数;μi与εit分别代表个体固定效应与随机误差项。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模型(1)为不含控制变量的情况,模型(2)为加入控制变量之后的结果。从两个模型的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空间滞后项系数与空间自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这表明邻近地区的低碳试点建设对本地区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存在空间外溢,且周边地区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对本地区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具有正向带动影响,检验结果证明研究假设5成立。各个城市之间并非孤立的个体,市场化的发展使得城市与城市之间必须进行生产要素和劳动产品的交换和流通,此外,由于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如今的城市聚集水平较高,发达的道路网和贸易往来会将区域的发展联结成一个整体,从而试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提升也会带动周边的城市,表现出空间溢出性。
随后,本文将基于空间杜宾模型的影响结果进行分解,测算出各个变量的直接效应与间接效应,结果如表8所示。直接效应反映了低碳城市试点对本地区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平均作用,间接效应则更为准确地反映了低碳城市试点的空间溢出作用,总效应则为在所有区域内低碳试点政策对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平均作用。模型(1)和模型(2)的回归结果显示,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直接效应与间接效应均显著为正,说明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在推动本区域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提升的同时,也在空间上呈现扩散溢出效应,会对周围地区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起到促进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直接效应(0.00746)大于回归系数(0.00679),是由于直接效应中包含了“反馈效应 ”,即在本区域的解释变量影响相关区域的被解释变量后,相关区域的被解释变量会再反过来影响本区域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作用值。
05
异质性检验
(一)城市区位异质性
中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由于文化与地域等因素的差异,同样的试点政策对于不同地区的城市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对政策的区位异质性展开分析。本文依据国家统计局对城市区域的划分标准,将样本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与东北四个类别对城市区位异质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表9所示,在控制年份和城市的双向固定效应后,低碳试点政策对四个地区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都呈现显著的正向影响,但在具体的影响程度上存在差异,东北地区的政策效果最为显著,其次是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试点政策在西部地区产生的效果最小。
结合各地区实践发现,东北地区作为著名的老工业基地,曾由于产业结构、环境污染等问题阻碍了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但东北地区土地肥沃、地广人稀,拥有天然的农产业优势,此外,东北地区还拥有丰富的森林、矿产和旅游资源,具有良好的产业转型条件和基础,因此低碳试点政策的实施能够产生较为明显的效果。东部城市由于先天的地理区位优势,更易形成开放包容的文化氛围,对于试点政策的适应性更快,接受度更高。并且,东部沿海地区始终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区域,具备良好的经济基础,能够为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推进与落实提供充足的物质支撑,从而实现更好的政策效果。中部地区的城市绝大多数与东部城市邻近或接壤,由于政策溢出效应的存在,中部城市在自身开展低碳试点建设的同时还会受到东部城市的积极影响,从而产生较好的政策效果。相较于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由于地理区位条件与经济发展基础的不足,政策试点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规模,致使低碳城市试点对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改善的效果相对较小。
(二)城市规模异质性
城市规模是低碳建设总体规划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城市规模即城市的大小,目前划分城市规模的标准较多,包括城市人口规模、城市用地规模等。城市发展的本质是人口的集聚,所以通常使用人口规模表征城市规模。从城市规模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规模较大的城市具有经济集聚效应,基础设施建设更完善,资源配置效率更高,能更好地满足城市发展以及低碳建设的需要。但另一方面,城市规模过大也容易产生拥挤效应,使能源消耗增加,环境污染加剧,带来更多的碳排放。因此,有必要对不同城市规模的低碳试点政策效果进行探究。关于城市规模划分,最新标准是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该标准以城市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规模划分为“五类七档”,具体如表10所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2021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截至2021年年末,我国的超大城市为上海、北京、广州、深圳、重庆、成都、天津、武汉。由于所有超大城市均为试点城市,不利于对比考察政策结果的异质性,所以本文将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合并划分为一类进行分析。此外,由于样本中5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数量过少,缺乏可比性,因此表11仅报告中等及以上规模城市的异质性分析结果。回归结果显示,低碳试点政策对于不同规模的城市所产生的政策效果存在较大差异。试点政策实施对于超大/特大城市以及I型大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对于II型大城市和中等城市的政策效果并不显著。相比于超大/特大城市,I型大城市的回归系数有所下降,由此反映出城市规模越大,低碳试点的政策效应越强。原因可能在于,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往往是作为所属省份的经济、政治、交通中心,拥有完备的基础设施条件,能够吸引全省最好的资金及物质资源,为低碳试点的建设提供支持,且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能够削弱城市规模过大所产生的拥挤效应。城市规模的扩大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居民的受教育机会,由此所产生的人力资本的提升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城市的绿色创新,从而增强试点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城市资源异质性
城市的经济结构与可持续发展水平会受到自身资源禀赋的影响,低碳试点政策的实施效果也会因城市资源丰裕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有必要考察不同资源禀赋的城市在政策执行效果上的异同。本文以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为标准,将289个样本城市划分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两类进行分析,检验结果如表12所示。回归结果显示,低碳试点政策能够显著促进非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但对于资源型城市而言却并未产生促进作用。可能的原因在于,相较于资源型城市,非资源型城市的主导产业大多以第三产业为主,自身原本的产业结构就更为合理,低碳试点政策的实施会助推城市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行业,进一步放大现代服务业的绿色发展优势,从而对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相较而言,资源型城市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依赖于存量充足的城市资源,所以对于资源型城市而言,转变经济结构与发展方式所需的时间和物质成本都更高,因此在面临环境规制约束时,进行技术创新与生产转型的积极性更弱,政策实施无法达到正向促进的效果。
06
研究结论与展望
本文基于2007—2020年289个地级市的面板数据,以低碳城市试点作为政策冲击,采用双重差分模型验证了政策实施对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影响,借助中介与调节效应模型对其中的影响路径进行了分析,并采用空间计量模型对政策实施的溢出效应进行了检验,具体的研究结论如下:第一,低碳试点政策的实施能够显著提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并且,在经过平行趋势检验、安慰剂检验等一系列稳健性检验之后,该结论依旧显著。由此可见,低碳试点政策作为一项环境规制政策,对助力我国实现双碳目标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机制检验结果表明,低碳试点政策的实施通过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和低碳生活水平进而提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第三,政府环境规制力度在低碳试点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过程中发挥着正向调节作用。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越高、环境规制力度越强,政策最终所取得的效果越好。第四,进一步运用空间计量方法进行分析发现,低碳试点政策的实施具有显著的溢出效应,会对试点城市周边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水平产生正向影响。第五,在异质性检验部分,区分试点城市的不同区位、规模与资源禀赋后发现,低碳试点所产生的政策效果在东北地区最为明显,其次是东部和中部地区,在西部地区发挥的政策效用最小。并且相比于中小规模城市,低碳试点政策在大规模城市产生的政策效果更为明显。此外,试点政策能够对非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但对于资源型城市而言则相反。
本文综合分析了低碳试点政策对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影响,深入探讨了政策实施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机制和结果表现,所得结论丰富了低碳试点与城市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相关研究。针对上述结论,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建议:
第一,深入推进低碳城市建设。基准回归与溢出效应结果表明,低碳政策对试点城市及其周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均存在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说明低碳试点政策作为我国实现城市碳减排、转变增长方式、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应继续深入推进。在区域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背景下,应考虑低碳试点的总体布局和规划,逐渐形成低碳城市网络,由“低碳城市试点”构成“低碳城市群”,为实现双碳目标与城市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基于中介效应与调节效应的检验结果,企业、公众、政府主体分别在低碳试点政策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未来的低碳试点建设应更加注重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注重激励企业的技术创新,提升公众的低碳生活水平,完善政府的环境规制措施。具体而言,可通过对污染较重的行业进行技术补贴和金融支持,激励企业进行技术的改进和创新,降低试点政策对企业生产所造成的负外部性。同时做好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推广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与生活理念,通过设立“低碳日”、鼓励节能减排等方式,激发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参与低碳建设的热情和积极性。
第三,基于城市角度的异质性分析结果,对于不同地区、规模、资源禀赋的城市而言,低碳试点政策所发挥的作用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在进行低碳城市建设时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模式,而应当根据当地所处的外部经济环境和自身的资源条件,综合各种构成要素,进行因地制宜的设计,通过精准施策差异化推进低碳城市建设,更加充分地发挥政策效用。
此外,本文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局限。其一,受限于数据可得性等困难,本研究未能将试点城市中的县级行政单位与数据缺失严重的偏远地级市纳入考量,研究对象不够全面。其二,在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衡量方面,本研究构建的指标体系均为客观性指标,未能加入主观领域的指标进行测度。在未来的研究中,将通过改进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来弥补上述局限,开展更为全面、系统的分析。
来源 | 公众号“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原文刊于《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25,14(2):135-154.
作者 | 刘炳胜: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北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全沥沥: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薛斌(通讯作者):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